田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1月5日开始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因双方家长不能帮忙照看孩子,于是田某向公司提出请事假照看孩子,遭到拒绝后,田某递交辞职报告。后田某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田某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现单位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田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属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领取经济补偿情形。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如女职工处于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规定说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法律虽然规定单位不得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但对哺乳期女职工因需看护孩子等个人原因辞职,并未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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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双峰县蛇形山镇工会成功化解一起工伤赔偿纠纷。
谢某是双峰县蛇形山镇鸡公山煤矿的一名职工,根据国家关于小煤矿关闭退出政策的规定,鸡公山煤矿于2014年12月关闭到位。煤矿关闭后,谢某在家休息了一个多月后,突感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时医院根据其所从事的职业建议他去疾控中心就诊。今年2月11日谢某经娄底市疾控中心确定为煤工尘肺三期。因担心煤矿已关闭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谢某便向蛇形山镇工会联合会申请调解。
蛇形山镇工会联合会受理该案后,就事情的来龙去脉展开了调查,从谢某本人和矿方调解员了解到,谢某自1992年到2014年12月煤矿关闭前一直在矿里工作,是一名井下煤矿挖掘工。经确定为煤工尘肺三期后,谢某还没有去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因需钱治病,谢某已找过煤矿,矿方也同意赔偿,但就赔偿款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等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了解具体情况后,镇工会找到煤矿负责人进行沟通,矿方表示虽然因煤矿关闭补偿款还没有拨付到位,矿里现在正面临困境,但是矿方仍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调解,并就赔偿事宜与镇工会进行了协商。
在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后,镇工会组织双方进行正式调解。调解中,谢某希望煤矿能一次性支付所有的赔偿金,工伤保险局赔偿部分归煤矿所有,但矿方表示,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应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项目,其他部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矿方没有义务代付这笔资金。经镇工会反复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煤矿支付其应付的赔偿金之后,协助谢某向工伤保险局取得相应的赔偿,包括协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赔偿时提供相关证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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