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入职某预算公司担任预算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预算公司以赵某表现不合格,所做《土方量审核意见稿》中预算工程量存在严重误差,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认可《土方量审核意见稿》系其所做,认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与预算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与预算公司在解聘通知书上记载的解除原因不相符。预算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在试用期工作能力未能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职位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仲裁委裁决预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对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预算公司虽以赵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供的《土方量审核意见稿》无法证实系赵某所做。另外,该公司提供的“赵某转正流程追踪”中显示的人力资源总监王某签署的办理意见为:“不同意转正,工作量不足,发挥作用不大,所以,还是建议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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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后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但单位却否认她是自己的职工。结果,法官通过扫职工工作牌背后的微信二维码,最终锁定了她的职工身份,为其讨回了公道。
2014年4月,小刘应聘到某艺术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未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9月,小刘因故辞职,并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索赔双倍工资。未果后,小刘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又到法院起诉。
庭审中,艺术公司否认与小刘存在劳动关系,而小刘提交的实体店名与艺术公司工商注册的名字也不同。
这时,承办法官发现,小刘提供的工作牌背面有个二维码,用手机一扫,结果手机里弹出一个公司的认证信息,该信息证明小刘工作的实体店与公司注册名一致,由此证实了艺术公司与小刘存在劳动关系。
面对法官“扫”出来的铁证,公司愿意与小刘和解。经协商,公司支付小刘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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