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种族、年龄、性别、国籍或宗教信仰、残疾等给人不平等待遇或剥夺其正常权利是一种歧视行为。反歧视是人权保护领域中的重要内容,而反歧视的法律制度更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法律武器。
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是公司初创时的元老。现在公司里人事后勤等方面的事情都是我在管着。最近我碰到了一件棘手的事,事情源于三个月前公司组织的体检。秘书科的小李被查出来乙肝大三阳。为了她的身体健康,也为了防止传染,我们就让她休了三个月病假。前两天,小李给我打电话,讲她感觉好多了,医生也说没什么问题,所以想来上班。我把她的情况和她们科长讲了一下。她们科长说,体检结果出来后,科里的同事都担心自己被传染了,好一通消毒。现在小李要回来的话,大家有顾虑,工作不好安排,希望公司能劝其辞职。也有人出主意讲让公司给她补偿金再解除合同。我知道公司里大多数人都不想小李再来上班,处理不好,肯定会影响工作。但是这样对小李好像也不公平。我原来是跑销售的,这两年才逐渐转而从事管理工作,对相关的政策法规也不熟。不知道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吗?我该怎么做才好呢?
读者 老王老王:
20世纪20年代以来,各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纷纷通过立法对歧视行为予以禁止。我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等一系列反歧视公约,同时,通过《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对反歧视做了些宣示性、授权性和基础性的规定。对于就业领域的反歧视问题,我国的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即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而《就业促进法》更是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劳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及相关部门亦曾先后发文明确强调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乙肝患者的体液确实具有传染性,很多人也因此非常惧怕,担心自己与其一起工作时被传染。而事实并非如此可怕。你们公司员工小李在例行体检中被查出乙肝“大三阳”。而所谓“大三阳”,是指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或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体内乙肝病毒的免疫指标显示阳性,往往提示体内病毒复制比较活跃,但是否引起了严重的肝细胞损害,还要看肝功能检测情况和患者的自觉症状。而现有的医学知识也显示,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母婴、血液、性接触传播,一起就餐、相互握手、礼仪性接吻、拥抱、跳舞、共同游戏、旅游、同室居住、同一教室上课等是不会传染的。
小李已病休了一段时间,现医嘱其可以上班,故其虽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但并不影响正常工作。你的同事们担心被传染显然是过虑了。而小李原从事的秘书工作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你们劝其辞职更是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小李陈述,医嘱其可以上班,其本人亦要求上班,故其并不符合上述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劝小李辞职以及给其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都是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的一种歧视,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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