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对该办法的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发布10年后,首次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在中国股市经过了10年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尤其是近年来高层对投资者保护工作越发重视的背景下,对10年前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加以完善,这是很有必要的。
为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有必要进一步拓宽。比如,将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罚没款项,全部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这将会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带来大量的资金来源。此外,由上市公司缴纳经费也应成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重要来源。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证监会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从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程序等六个方面加以修改与完善,拟新增加央行再贷款作为融资渠道,同时适当拓宽投保基金投资范围,拟新增政府债券、中央企业债券等投资品种。总体说来,这些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但征求意见稿六个方面的修订存在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进一步突出对投资者的保护。这其实正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原来的一项短板。这次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有必要改变这个短板局面。
何以此言?一个明显的现实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10余年,在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问题上,未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任何实质性的动作,更未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拿出资金出来,赔偿投资者损失。实际上,在这10年中,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事情并不少见。
而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定位上出现了偏差。所谓投资者保护基金其实只是一个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基金,其设立的初衷是“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其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说,这种风险处置基金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作用非常有限。
所以,此次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修改,有必要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承担起保护投资者的重任。在目前风险处置基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基金的用途。比如,针对投资者“索赔难”的问题,可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垫付对投资者的赔偿,或在被告无力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由投资者保护基金代为赔偿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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