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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范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 维护“弱者”的权利

河北规范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未缴预储金不发施工许可证。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近日,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未缴存或未按规定比例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通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与施工许可证的合同价格相一致。占工程施工合同价格20%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一般均可按工程进度(节点)分批次缴存到位。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两年内均存在拖欠记录的,应一次性按施工合同价格的20%缴存。各地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预储金缴存方法,采用银行保函、商业担保等方式,减轻建设单位的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成本,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通知规定,各地要强化建设单位缴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主体责任,预储金由建设单位缴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付,不得在工程款支付中转嫁预储金缴存的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细化与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的监管协议,切实保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款专用。要结合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简化办卡手续,避免重复开卡,明确办卡和汇款等相关资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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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意义上,在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争议案后,受理人员要从立案、受理、开庭、调解、仲裁、审理、判决、制作调解书,到最后送达,过程繁杂。目前,乌市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院只有一个仲裁庭,加上七区一县的分院各所属仲裁庭,全年要受理4000多起案件。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乌市两级劳动仲裁院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达4613件,结案率为90.4%,其中仲裁调解占51%,仲裁裁决占49%。相当一部分劳动仲裁案,因双方矛盾尖锐,且在一些案件中用人单位害怕一旦让步造成连锁反应,“坚决一打到底”,从而引发更多矛盾。近3年多,乌市两级法院调解率均徘徊在26%左右,“诉讼成本低廉,以致一些用人单位恶意上诉,利用法律程序拖延应承担的重任,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表现最为突出。”王汉胜说。

  在不久前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起案件,当事人下班后发现所在公司发生意外状况,于是立即投入救援,等处理完,他因突发脑溢血倒在了自己家门口,是否属于工伤,如何认定?公司是否该履行救助义务和责任?现实情况是,因各种原因,该案一度“悬而未决”。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聘用人员因工伤死亡的,被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相关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实践中也比较困惑。”王汉胜说。

  乌市中院民五庭副庭长杜琼审理了多年劳动争议案,她提出,当事人主张逾期赔偿金的案件占劳动争议案的较大比例,相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到诉讼结束,出现了“空白期”,当事人对这期间的逾期天数无法获得第一手证据,无法主张合法权益。“这类情况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杜琼表示,需要相关立法机构或部门予以重视、协调。

  在执法过程中,不少劳动监察员提出:“享受国家带薪休假、企业同工同酬、亲属间劳动争议、特殊行业的外派人员劳动保障等合法权益仍难以保障。”

  对此,朱文智表示,执法困难的主要原因仍是个别企业追求低成本高利润、法治观念差、执行国家政策随意性大、用工机制不完善、作为替劳动者说话的工会组织没发挥应有作用,甚至多数企业并未设立工会组织,给集体协商制带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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