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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侵害员工权益被判赔偿 维权要积极

酒店拒开离职证明致劳动者再就业受阻,单位侵害员工权益被判赔偿。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为保障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分别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拒对离职员工杨女士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杨女士在再次求职期间受阻,为此,杨女士将其原供职的某连锁酒店诉至法院,索要赔偿11万余元。

  日前,北京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酒店为杨女士出具离职证明,赔偿杨女士经济损失2.5万元。

  杨女士2009年7月被某连锁酒店录用,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杨女士同意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在全国从事酒店服务岗位工作。公司则根据需要,结合杨女士的能力或工作表现,可以变更杨女士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并相应变更其劳动报酬。2013年7月8日,杨女士被派驻到密云某加盟店任店长,同年11月8日,杨女士被调离该岗位。然而三天后,公司通知杨女士去齐齐哈尔筹备新店,杨女士以腿伤为由拒绝,随后,公司再次通知杨女士去上海工作,杨女士再次以腿伤及怀孕为由拒绝。12月9日,杨女士申请离职。

  2014年3月,杨女士向某公司求职,并被该公司录用,该公司通知杨女士,要求其携带原公司离职证明等材料于2015年3月25日下午2时报道。因杨女士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该公司决定不录用杨女士。杨女士表示自己曾数次要求原单位给自己开具离职证明,但均遭到了拒绝。为此,杨女士将原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1万余元。

  庭审中,杨女士提交了曾求职公司的证明,证明中显示杨女士已被该公司录用,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因杨女士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该公司未能录用。同时,杨女士出具了其与原单位领导索要离职证明遭拒的短信记录。杨女士原单位则认为杨女士后被公司录用一事为虚假,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连锁酒店未及时应杨女士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对杨女士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责任,应当予以赔偿,故判决连锁酒店为杨女士出具离职证明(已执行),并赔偿杨女士经济损失2.5万元,同时驳回了杨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杨女士已与酒店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酒店就应该按法律规定为杨女士开具离职证明,而且无论杨女士的离职理由是否成立、离职前与酒店有什么恩恩怨怨,都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事。否则,就是违法,而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杨女士因酒店拒开离职证明而再就业受阻,理应赔偿杨女士合理损失。法院判决酒店赔偿2.5万元,酒店一点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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