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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职工劳动权维护做得非常好

镇巴县职工劳动权维护成效显,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势在必行,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今年以来,镇巴县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职工劳动权益维护,成效明显。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工会联合劳动监察大队采取书面审查、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规范用工行为。

  全面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39个建设工程项目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295.1万元,有效缓解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同时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共书面审查劳动用工单位26户,涉及劳动者1287人;日常巡查30户,涉及劳动者1398人;深入企业开展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治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务派遣、职工带薪年休假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57户,涉及劳动者2935人,有力保障了职工权益。

  共处理投诉及突发案件26起,涉及劳动者464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608.9万元。加强与司法等部门的沟通配合,按程序对某公司拖欠70名农民工工资案件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司法机关,为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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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事半夜下班途中被野狗咬伤,医药费花了数百元,但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予报销”,新浪网友“刘畅0127”发出的这条微博引起网友热议,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应算工伤,也有人觉得不算。西安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不算工伤,伤者可向狗主人索赔。(10月10日华商报)

  职工下班途中被野狗咬伤,西安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应称不算工伤,其实这一回应并非冷血,而是有法律依据的。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对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该规定明确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不难看出,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未明确上下班途中除交通事故等情形外的其他情形可认定为工伤。很自然,职工下班途中被野狗咬伤也就算不了工伤。

  同样是下班途中受伤,为何交通事故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被野狗咬伤咋就不算工伤呢?这难免让人要质疑相关法律内容的缺失。在依法治国被中央提升到前所未有高度的今天,从法治和构建和谐的角度看,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真的有必要与时俱进,让法律为劳动者撑起权益的保护伞。

  就用人单位而言,也不要抱着“有例不可废,无例不可兴”的思想,应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对职工予以关爱。像这位半夜下班途中被野狗咬伤的职工,医药费花了数百元,但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予报销,这就有些冷血了。职工下班途中被野狗咬伤,即便不算工伤,难道公司关怀和慰问一下都不可以吗?

  下班途中被野狗咬伤算不算工伤,给现实的法律和单位用人管理都提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我们期待尽快有一个正解,毕竟没有什么比人的生命健康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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