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公文中标点符号使用方法,新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公文条例》)和与之配套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12版)》(以下简称《公文格式标准》)除对个别格式要素做了特殊规定外,对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同时,由于新修订的《标点符号标准》对句子、语段、分句和复句的定义,以及对标点符号的定义和功能定位、部分标点符号的表示方法都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再按照过去的标准对标点符号定义、功能的理解和使用习惯已经不符合新《标点符号标准》的要求了,所以亟需依照《标点符号标准》予以统一、规范、纠正。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公文中标点符号用法要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和《标点符号用法附录B━━标点符号若干用法的说明》B.4“文章标题的标点用法。文章标题的末尾通常不用标点符号,但有时根据需要可用问号、叹号或省略号”的规定,可以明确解答两个疑问,一是公文标题的末尾通常是不用标点符号的,二是公文标题中是否用标点符号要遵照《标点符号标准》。
对于公文标题中用不用标点符号,可以使用哪些标点符号,一直都存在争议,且各个时期的公文规范的规定也不一致。如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新颁布实施的《公文条例》却删除了这项内容,规定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前后规范的不一致,给人一种混乱的错觉。然而,只要认真学习领会新颁布实施的《公文条例》《标点符号标准》及其附录A、附录B,就不会对公文标题中是否使用、如何使用标点符号再迷茫了。
根据《标点符号标准》关于标点符号的定义和功能,笔者认为公文标题中下列四种情况必须按照《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规定使用标点符号:
第一,标题中的缩略语或特定含义用语,必须用引号;
第二,标题中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的,必须用括号;
第三,标题中出现并列词、词组、短语,中间必须用顿号;
第四,标题中出现报刊名、书名、法规等作品名时必须用书名号。
为什么要这么使用标点符号呢?这是由标点符号的定义和功能与公文标题的特殊性及语气表达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首先,从标点符号本身功能来说,引号的功能之一是“具有特殊含意的词语,用引号标示”,括号的功能之一是“行文中注释性的文字,用括号标明”,顿号的功能是“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书名号的功能是“标示语段中出现的各种作品的名称,如:书名、卷名、篇名、刊物名、报纸名、文件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名、文艺文学作品名等”。第二,从公文标题的构成要素来说,公文标题中经常会出现需要这些标点符号发挥功能以更好地表示词语间的并列关系、语气停顿,词语特殊含义、对词语意思的注释、专有名词特殊性等情形。所以,在公文标题中应当根据语段的实际情况加注适当的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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