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是国际税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当跨国企业集团考虑跨国投资时,资本结构中债务与股本的组合就成为一个基本的税务筹划问题。
大部分国家的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以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而分配给权益资本的股息,一般要征两次税,一次是在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收公司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汇回时被征收预提所得税,而且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比利息要高。在没有实行归集抵克制的国家,这种双重征税的现象是无法消除的。因此,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跨国企业就人为地选择股权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使位于高税国的居民公司拥有尽量少的股权资本,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增加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额,来减轻税收负担。当公司的债务资本大大超过股权资本时,就形成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作为一项使税收最小化的有效手段,对母公司有以下好处:①避免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的经营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②避免由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所得缴纳的预提税。③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④子公司能获得跨国企业集团设在他国子公司的损失抵补。⑤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如使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等。⑥非税收方面的考虑,如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利润汇回。
对外国子公司的好处是:①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可以取得税收扣除,减少公司的应税所得。②收入来源国对外国公司所得的课税,根据该外国公司取得收入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外国公司取得的利息与该公司取得的股息相比,税率更低。当然,通过资本弱化最终实现的税收减少程度,还取决于外国公司所在国的税收制度。③资本弱化与返还免税的股本相比,偿还贷款更容易。
国际融资租赁是指由设在一国的关联公司从银行贷款购买某一机器设备,然后再租赁给在另一国的关联公司。跨国企业集团结合相关国家的税法规定,采取国际租赁的方式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因为,很多国家税法中都有鼓励企业购买设备进行投资的条款,如加速折旧制度、投资抵免制度等,享受这两种优惠制度的公司必须要拥有此项设备的法定所有权。如果出租方所在国政府对机器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具有明显的优势,则出租方应以国际融资租赁的方式转让该机器设备。这样,出租方可以享受和这项设备相关的税收优惠,承租方则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公司的举债能力,而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
跨国企业集团中相应的公司通常还借助于转让定价手段来调整内部借款的利率,通过这种方法降低利息的预提所得税;或者进行利润的再分配,特高税国的利润以支付利息的形式转移至避税地。在后一种情况下,借款公司债务量的增加以及相应贷款利息总额的提高,增加了应税所得中的扣除额,从而减轻了公司的税收负担;在累进税率条件下,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还能降低税率档次。
金融基地公司的选址一般要考虑以下条件: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对向非居民公司分配利息不征税,或按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时利息的汇出征收很低的税;基地公司支付给非居民公司的利息可全部作为扣除项目,而基地公司本身的利润也因此而减少税收。
国际金融公司的利润不汇回母公司,可以因此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利用金融基地公司还可以较容易地筹集资本。
金融基地公司的主要任务是:①在获得和发放贷款中实现利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为此,金融基地公司应设在拥有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②在最低所得税的条件下积聚来自外国公司以利息形式形成的利润。为此,金融基地公司应设在最低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③利用跨国企业集团内部企业结构中自由的空融资源,特别是在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执行严格的外汇和投资管制政策时尤为重要。④实现利息和其他金融付费的双重列支。⑤在税收环境有利于金融基地公司活动的区域,发挥跨国企业集团的金库功能。
境外贷款者当然不愿意负担这笔利息预提税,所以在与跨国企业集团商谈贷款条件时就会要求提高贷款利率或其他费率,这实际上是把预提税负担转嫁给了需要借八资金的跨国企业集团。为解决这个问题,跨国企业集团就需要建立金融基地公司。金融基地公司类似于企业内部银行,是跨国企业集团国际金融业务的管理中心。跨国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在避税地或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国际金融公司,作为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的中间机构,使利息收入不纳税或少纳税,或取得高税国对公司集团支付利息进行税收扣除的许可,或根据有利的税收协定使利息支付国不征或少征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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