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往往涉及多个机关或单位,《公文格式标准》只规定了公文中主送机关中最后一个机关末尾用冒号,抄送机关中最后一个机关末尾用句号,而对各个机关或单位之间是否使用标点符号及如何使用标点符号没作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公文格式标准》所附图例中在抄送机关的图示中显示的都是逗号,会给人造成一种误导,以为在这个格式中都使用逗号呢,其实不然。
(一)表现形式不正确。
1.破折号的表现形式不正确的情形。依据《标点符号标准》规定的破折号的表现形式,是占两个汉字的无间断粗横线“━━”,但实际工作中却使用的是连续的二个一字线“——”。
2.省略号的表现形式不正确的情形。依据《标点符号标准》规定的省略号的表现形式,是纵向居中排列的六连点“……”,特定情况下(省略几个段落)允许连用“…………”,但实际工作中有的用靠下排列的三连点“…”或六连点“……”,有的用十二连点“…………”。
(二)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的情形。
1.句号使用不当的情形。主要表现是在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的文字末尾使用句号。依据《标点符号使用方法附录A》图或表的短语式文字说明中间可用逗号,无论语句长短和中间是否用句号,末尾都不用句号。
2.连接号使用不当的情形。主要是没有区分短横线“-”和一字线“—”各自适用的条件,一律使用了短横线“-”。依据《标点符号标准》,在标示相关项目(如时间、地域等)的起止、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表示的数值范围时应当用一字线“—”。
3.省略号使用不当的情形。主要是将省略号和“等”“等等”“什么的”等词语同时使用,如含有铁质的食物有猪肝、大豆、油菜、菠菜……等。正确的用法是省略号和等”“等等”“什么的”只能选其一。
4.顿号使用不当的情形。主要是在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使用顿号。正确的用法是只有在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时使用顿号。
5.书名号使用不当的情形。主要是在作品名称被简称时不使用书名号标示,如《中华人名共和国审计法》被简称《审计法》时,不使用书名号。但根据《标点符号标准》关于书名号的定义和使用方法规定,书名号是标号的一种,用于标示语段中出现的各种作品的名称,包括作品的简称。这里的作品包括书名、卷名、篇名、刊物名、报纸名、文件名、法规名,以及电影、电视、音乐、诗歌、雕塑等各类用文字、声音、图像等表现的作品的名称。所以当法规名称被简称时也应该用书名号标示。
依据《标点符号标准》,并列的词或词组之间、短语之间使用顿号表示短暂的停顿和并列的关系。公文主送的机关或者抄送的机关名称通常都是一些层次、种类、范围相同的名词,相互之间的关系是简单的并列名词关系,所以使用顿号表示短暂停顿和相互间的并列关系即可。但也有特殊的情形,即主送的机关或抄送的机关往往也会是一些不属于同一个层次、同一个类别、同一个范围,且同一个层次、同一个类别、同一个范围内还有需要用顿号表示停顿和并列关系的情形,那这个时候就应该用逗号表示不同层次、类别、范围之间的停顿和并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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