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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单位已将工资提存,职工不能要求加倍清偿,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工资提存,是指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使得用人单位无法向其交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将工资交给提存部门而使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也就是说,提存的法律后果,将不论劳动者实际受领与否,都会产生工资支付关系终止的法律效力。

  1年前,某公司两名职工不辞而别且一直下落不明,公司只好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将他们应得的当月工资,全部交由公证机关提存。近日,两名职工回到公司,他们虽然对解除劳动合同一事没有异议,却以公司在长时间里没有向他们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补发工资,并按照应付工资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他们加付赔偿金

  评析: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第2项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公司将两名职工应得的工资提存,正是因为其不辞而别且一直下落不明,而提存的部门为法定的公证机关,所以两名职工只能向公证机关受领,公司已不存在支付责任,更不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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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劳动者因未休年假而要求支付工资报酬的诉讼普遍存在,此类问题容易存在以下三大误区:

  一是错误地认为劳动者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应适用一般时效,从而认定劳动者自申请仲裁之日往前推算超过一年的未休年假工资一概不予支持。未休年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特殊时效的规定,即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亦即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仲裁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均应当支持。

  二是错误地认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已休年假的事实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已休年假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客观评估当事人举证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对两年内已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或已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超过两年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是错误地认为劳动者只要新进用人单位工作未满一年的,一律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查明劳动者在新进用人单位之前的工作情况,如果劳动者从前一个用人单位离职后紧接着入职本单位,那么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就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不能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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