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人事劳资 > 单位把我档案丢失竟然无法办退休

单位把我档案丢失竟然无法办退休

单位把我档案丢失,无法办退休怎么办?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

  我是北京户口,上世纪七十年代下乡插队,1980年回到北京。不久,我被本市一家事业单位招为正式职工,1983年严打时入狱,1995年出狱。当时为了生计,我跟朋友到外地去做生意,最近几年才回到北京居住。

  因为要办退休手续,我到以前工作过的事业单位去索要个人档案,但对方告诉我找不到了。他们说,单位曾更换过三次办公地址,每次搬家都要处理一些物品,但没发现过我的档案。而且该单位一把手换了十几个,现在除了三四个老职工外,其他员工和领导根本不知道曾经有我这么一位职工,找不到档案他们也没办法。但没有档案我就办不了退休手续,拿不到养老金,请问:单位把我档案丢失,我现在该怎么办?

  您好,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劳动者因未休年假而要求支付工资报酬的诉讼普遍存在,此类问题容易存在以下三大误区:

  一是错误地认为劳动者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应适用一般时效,从而认定劳动者自申请仲裁之日往前推算超过一年的未休年假工资一概不予支持。未休年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特殊时效的规定,即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亦即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仲裁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均应当支持。

  二是错误地认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已休年假的事实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已休年假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客观评估当事人举证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对两年内已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或已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超过两年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是错误地认为劳动者只要新进用人单位工作未满一年的,一律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查明劳动者在新进用人单位之前的工作情况,如果劳动者从前一个用人单位离职后紧接着入职本单位,那么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就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不能搞一刀切。


来源: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