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属于工业企业。从其他单位购入旧固定资产设备,对方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技术原因,我公司未能安装使用该设备。现在要将这批旧设备卖给客户,客户是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卖该批设备,是按一般货物销售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按旧货处理开具2%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转让上述旧固定资产设备属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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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地选择分配基础,正确分配间接成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因果原则,是指资源的使用导致成本发生,两者有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按使用资源的数量在对象间分摊成本。按此原则要确定各对象使用资源的数量,例如耗用的材料、工时等,按使用资源的数量比例分摊间接成本。
(2)受益原则,是指“谁受益多,谁多承担成本”,应按受益比例分摊间接成本。按此原则,管理人员要确定间接成本的受益者,例如车间房屋维修成本按各车间的面积分摊,广告费按各种产品的销售额分摊等。因果原则是看“起因”,受益原则是看“后果”,两者有区别。
(3)公平原则,是指成本分配要公平对待涉及的双方。在根据成本确定对外销售价格和内部转移价格时,合理的成本是合理价格的基础,因此计算成本时要对购销双方公平合理。公平是个抽象概念,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实务中政府规范或有权威的标准成为公平性的具体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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