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颜某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职,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每日白天工作6小时,月薪2800元。为了多赚点钱补贴家用,颜某又托人找兼职工作。得知自己租住的小区幼儿园有一份门房值夜班的工作,也就是平时俗称的“睡觉班”,颜某觉得这和自己在公司上班的时间不存在冲突,于是接了下来。干了半年后,公司知道了颜某兼职的事情,认为颜某晚上值班会影响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于是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责令颜某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颜某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时间做兼职,而且是“睡觉班”,根本没有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于是没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不料一周后,公司真的解除了与颜某的劳动合同。
颜某对公司做出的辞退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了颜某的诉求。
【评析】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对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则有严格限制。
一般认为,全日制劳动者做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
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
三是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
四是单位知悉后没有责令其停止兼职。换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颜某未经单位许可,私自兼职,虽然“睡觉班”也许不会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但问题是,在公司向颜某书面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颜某执意不改,因此公司在责令颜某改正期限届满后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劳动仲裁机构驳回颜某诉求的裁决是正确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