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结算账户有哪些类别?具体是怎么分类的?
答: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单位的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同时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3)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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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往往具有花样繁多、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等特点,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还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独立交易原则。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由此可见,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何为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由此可见,独立交易原则强调必须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进行交易各方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该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并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由此可见,公告强调的第二条原则是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行为,能够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已经实际发生的其他全部相关证明资料。
该原则在16号公告第三条也得到体现。第三条规定,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必须是向真实发生了履行功能、承担风险以及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
收益性原则。1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此条强调了收益性原则。为此,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时,应以收益性原则为基础,对该劳务进行收益性分析,即分析该劳务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接受收益性劳务,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接受非收益性劳务而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由此可见,即使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了费用,但如果不符合收益性原则,相关费用不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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