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德州市印发《关于调整德州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月1日起,德州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7月-9月)出差到这四地市,差旅住宿费上浮20%。
此次《通知》规定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17地市、全国34个城市的差旅住宿标准。其中,济南等11市住宿费标准提高到380元,莱芜等6市住宿费标准提高到360元,另外,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7月-9月)出差到这四地市,差旅住宿费上浮20%。而省外的34个城市根据不同地区上浮标准也有所不同,最低上浮20%,最高上浮50%。
据悉,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相关链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17条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而变换工作地点,根据第35条的规定,双方应协商一致,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单位安排职工去外地出差是否属于变更工作地点呢?
《现代汉语词典》中,“出差”解释为“单位的工作人员暂时到外地办理公事”。据此,出差应具备以下特征:1. 出差是受单位委派,办理公事。2.出差必须离开常驻工作地点。3.出差是“暂时”的。所谓 “暂时”,应有明确的归还日期,而且出差在外的时长应相对合理。关于合理,笔者认为,既要结合合同期限的长短来判断,也要结合实际的时长来确定。比如,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安排“出差”3个月,这显然涉嫌变更工作地点;如果劳动合同期限3年,安排“出差”3个月,则相对合理; 但是如果出差时间为1年,即使签订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涉嫌变更工作地点。
另外,在判断用人单位是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还是安排出差时,还应结合以下因素:1.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条件。如果是出差,用人单位一般要承担劳动者出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工作地点变更的,用人单位无须提供相应条件。2.是否支付了出差补助。结合管理实践来看,职工出差期间,用人单位一般会根据出差的期限支付相应的出差补助,但是变更工作地点,单位无须专门支付补助。3.任务完成后,劳动者是否返回原工作地点。单纯的出差,在任务完成后,劳动者仍会返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工作,但是变更工作地点,如果不是再次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一般不能返回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工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