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老刘吃住都在公司,同时还有兼职,原本以为公司多少应该支付点加班工资,结果却分文未得。据老刘反映,他是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小区内一幢居民楼的保安工作。门卫室有两间房间,外间是他上班的地方,里间就是公司给他安排的宿舍。平时从早上6点到晚上10点,他就在门卫室上班,还有上、下午各一次巡查。晚上10点后一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他都可在门卫室里间休息,但如果遇有突发事件他还是要起来处理的。一日三餐,他都是在门卫室里用电炉自己烧煮。可以说,他每天的工作生活都在这门卫室里。另外,公司还安排了一份夜间电梯报修的工作给他,一旦晚上楼里的电梯发生故障了,他要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前来维修。虽然工作不算太累,可每月才2500元都不到的工资是不是少了点?毕竟他几乎全天都在门卫室里。他听说,每周只要工作40小时,超出部分都要算加班。现在他全年无休,怎么从来没有加班费?他随即去公司人事部询问加班费的事。可人事回答,像他这样的情况是没有加班费的,因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他平时只是住在宿舍,公司既没有对他考勤也没有要求他全天都不能离开门卫室。他外出买菜、烧饭烧菜、吃饭甚至办私事等等时间扣除后,并没有什么超时。他当保安,公司给的工资还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夜间电梯报修工作属于他的兼职,公司也给了300元补贴,哪还有加班费?老刘糊涂了,不知道该如何反驳。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首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其次,就餐、买菜和睡觉等时间算工作时间吗?就餐时间原则上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我国对就餐时间的长短尚无法律规定,应由双方约定,或通过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根据特定工作岗位的性质结合劳动者就餐时间段的自由支配度,如果生产工作不容间断的,当班员工相互调剂在工作中就餐,应算作工作时间。然而,外出买菜、办私事等时间是不能算作工作时间的。晚间可休息,在岗能否算加班也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可算值班;有的则认为可以算一半时间。这要看双方质证了。最后,如何计算加班费?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尹律师指出,类似情况在保安行业中确实存在,规范的做法是,提供特殊工时的批文让职工过目,同时严格考勤制度,超出部分算加班。至于吃住等时间的计算,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避免纷争。这样也能防止单位混淆概念、打统账来逃避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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