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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活少如何发工资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其劳动报酬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劳动者因用工单位的工作量不饱和导致未提供正常劳动,是用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

  在用工单位出现工作量不饱和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什么标准计发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答: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劳务派遣用工作为我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其劳动报酬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劳动者因用工单位的工作量不饱和导致未提供正常劳动,是用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况且被派遣劳动者在没有工作时劳动报酬都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被派遣劳动者在提供了部分劳动的情况下,劳动报酬更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马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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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先生:我今年快40岁了,是北京市户籍。2004年初,我被本市一家油泵液压公司聘用,目前已在该企业工作12年。2011年初,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至2016年3月31日,并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近日,单位劳资科的负责人找我谈话,称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让我现在可以联系找工作,争取春节前把所有手续办完,节后就不用再来单位上班了。谈到经济补偿时,单位提出的补偿标准是给我8个月的工资,我说自己在单位上班12年,按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应给我12个月的工资,但单位说经济补偿只能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开始计算。请问:按国家法律规定,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安慧敏: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若工作至合同终止日(2016年3月31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您8.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来看,您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之前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您的经济补偿金主张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

  其次,您提到的用人单位要求您节后就不用再去工作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工作至终止日。如果在终止日之前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终止,而是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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