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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是否可“留一半年后发“

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单位就应按时足额发放。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单位想通过扣押年终奖的办法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即使职工不离职,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在次年五月份发也不妥当。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只要规定年终奖也是按考核周期兑现,就应在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有一般和特殊两种。所谓一般的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常见诉求,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因而不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实践中有的劳动者提出追讨多年以前的年终奖,如果公司没有异议,劳动仲裁应当支持。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而法院和仲裁机关也无法苛求用人单位保留多年以前支付年终奖的证据,只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争议发生之日前两年的证据,超过这一期间,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除非劳动者掌握公司拖欠年终奖的充分证据,否则要讨回两年以前的加班费是有难度的。所以劳动者想追讨年终奖还是要在最佳期限内提起仲裁,否则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另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者所提交的未签字的工资表可视为拖欠工资的欠条,可在2年内直接起诉公司,而不受限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和仲裁时效的规定。此类仅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已不再是劳动争议,而属于债权纠纷的范畴。但司法解释的该项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持有工资欠条或者用人单位承认欠薪事实的情形,否则劳动者在起诉前仍需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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