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对某企业“财务费用——汇兑差额”账户审核时,发现确认一笔汇兑净收益15万元。经查阅会计凭证和相关账户记录,12月末,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美元户借、贷方明细余额分别为100万美元、300万美元;预付账款美元户借方明细余额50万美元。调整前,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人民币户明细余额分别为620万元、1860万元;预付账款人民币户明细余额310万元。按1:6.10折算,应收账款汇兑损失为:620-100×6.10=10(万元)。预收账款汇兑收益为:1860-300×6.10=30(万元)。预付账款汇兑损失为:310-50×6.1=5(万元)。汇兑净收益为:30-10-5=15(万元)。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税务人员依据财税政策分析,认为该企业会计处理不正确。并做如下分析: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外币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该应用指南以列举方式规定外币货币性项目范围。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其金额不固定或不确定,不属于外币货币性项目,所以不应确认汇兑损益。
正确做法是,以应收账款计算汇兑损失:620-610=10(万元)。对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参与计算多确认的汇兑净收益为:30-5=25(万元),是会计政策运用错误,应通过账务处理冲回,并调整财务报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但文件未规定外币货币性资产、负债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税法认同会计上确认的汇兑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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