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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资产负债表如何编制

小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可将本科目 改为“劳务成本”科目,或单独设置“劳务成本” 科目 进行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 自制半成品等)、 自制材料、 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小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可将本科目 改为“劳务成本”科目,或单独设置“劳务成本” 科目 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照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 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等科目。

  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二)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 可在月 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辅助生产成本); 也可在提供相关劳务和产品时,借记本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 等科目, 贷记“原材料”、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三)小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可在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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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各地有差异,多数地区规定为当月应得工资。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广东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中认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不过,需注意上海的规定,上海实践中认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不含加班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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