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特别是金融行业的职工对于股权收益、日常工资和年终奖这三者的概念混淆。想要区分三者的区别,首先应该明确年终奖的定义:年终奖属于奖金性质,是用人单位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手段。有的律师认为,通过年终奖的金额与日常收入的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可以进而判断年终奖的性质。如员工日常收入远低于行业一般标准,则不应将年终奖区别于日常工资特殊对待。
当碰到用人单位股权与年终奖交叉的案件时该如何对待?有的律师指出,此案件大多分为两类,一类是参照当期用人单位股票价格确定年终奖的具体金额,另一类是员工额外获取用人单位的一定股权。对于前者,一般认为并未改变其年终奖的性质,仍应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由此发生的争议一般也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而后者,在实践中这类涉股权的争议因涉及因素众多、专业性强,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单独受理。
律师们都表示曾经遇到过因为工作前后不一致的“年终奖规则”而产生劳动争议的案例。对此,律师们都偏向在劳动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适用对于自己更为有利的约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更有利,则劳动者可选择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就不得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中年终奖的相关规定。
同时,在讨论中有律师指出,现实中很多劳动合同会约定年终奖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在此情况下,则需对劳动合同签订时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发生争议时的规章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最终的适用文本。
“年终奖”从字面意思上而言,就是年终发放的奖金,应该严格根据其定义,总结员工一年的工作情况,对其的工作表现做出一定的嘉奖;还有律师觉得,年终奖虽然一般在年终发放,但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同样看重年终奖的综合激励价值,即年终奖不仅代表对员工过去一年工作表现的评价,同样也包含着对员工未来工作状态的激励和期许,这决定了年终奖的处理应与一般的劳动报酬有所区别。
有律师认为,作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年终奖规则,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程序要求执行,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该年终奖规则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也有律师指出,在现实中,有的裁审部门会重点审查“告知程序”,即只要劳动者对奖金规则进行了签收,则该奖金规则也可作为裁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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