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日前,广东省工商局对《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据了解,《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商事登记地方性法规,其制定出台成为优化本地营商、创业环境的利好消息。条例实施后,创业者将获得登记住所限制放开、全流程电子登记等方面的便利。
长期以来,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是商事制度改革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广东省,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市场主体总量大、密度高,场所资源相对不足,住所使用成本高企,成为制约商事主体总量增长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住所限制又不能“一放了之”。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角度出发,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进行合理限制。
广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充分考虑上述情况,结合省内各地实际情况,较详细地规定了深化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改革的内容,简化登记手续,放宽政府管制,放权给地级市人民政府,最大限度释放场所资源。比如,《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出示房屋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据分析,上述规定是放宽政府管制的体现。理论上,住所、经营场所是确定商事主体注册地和管辖地、法律文书送达地等。因此,住所、经营场所应是房屋,这是基本要求,而房屋应有房屋产权证。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的房产性质非常复杂,因历史问题有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城乡接合部等地方部分房子因产权界定不清没有房产证,很多农村房子没有办理房产证。本款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规定,充分考虑了上述情况,规定了三类使用证明的具体形式。所以说,这个规定对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即可,要求非常低,体现了能放尽放的原则。
此前,广东省也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住改商,为对场所要求较低的贸易类、互联网+等行业,新兴业态的商事主体降低了市场准入成本。但是,在实行过程中,住改商政策出现扰民、安全隐患等种种问题。
“之前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全流程网上登记,就因为电子证照和电子签名没有法律依据,阻碍了改革进程。”省工商局负责人介绍。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电子化商事登记,确定“三个同等法律效力”。具体而言,“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另外,在电子化登记中,申请人既可以使用政务电子证书签名,也可以使用银行U盾等商务电子证书签名。这样,企业就不用为了电子签名而专门申请政务电子证书,有效降低了企业成本。
《条例》也是首次在法规层面深化商事主体名称改革。首先是放松名称限制,释放名称资源。比如,《条例》实施后,“广东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可以登记为“万科(广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方面,可以使用“ 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 公司广东第二分公司”等名称。
在简化名称登记环节方面,《条例》实施前,所有公司应当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条例》实施后,应当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缩小为这两种情形:一是设立商事主体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情形;二是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情形。除了上述两种强制性要求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商事主体外,其他商事主体可以自愿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扩大了范围,而不限于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值得期待的是,《条例》提出逐步推行名称自主申报,实行商事登记除名制度。
广东省工商局介绍,该条例充分考虑上述情况,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是否实行住改商的权限。其中,广东省的地级市要实行住改商政策,必须有当地市政府的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则不允许住改商。此外,各地级以上市规定实行住改商的,应当制定登记条件和管理规定。
此外,《条例》实施前,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功能和性质要求,被融入到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要求登记机关在登记时把关,导致登记时,登记人员不仅要审查使用证明,还要审查场所的使用功能和性质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要接受调查。《条例》实施后,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只需对使用证明进行形式审查,不需审查场所的使用功能和性质要求,无需对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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