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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辞退决定被撤销未工作期间工资应全额支付

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崔某于1988年到某公司工作。2005年3月,崔某担任该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时,因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张某挪用资金被查处,该公司遂作出与崔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随即停发了崔某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崔某不服,于2005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历经两年多的仲裁、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该公司对崔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判决书生效后,崔某多次要求公司安排工作,但该公司以不好安排等理由予以推脱,至2015年8月一直未安排工作,也未发放任何工资待遇。2015年9月,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补发200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工资26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生效的终审判决,该公司与崔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公司应按照崔某正常工资水平向其支付200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待岗期间的工资,考虑到崔某离开工作岗位已久,无法估算崔某的正常工资水平,仲裁委最终裁定公司按照本单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崔某待岗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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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全国首个法官权益保障自治组织——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并将北京法官马彩云因公殉职的2月26日确定为“法官权益保障日”。

  江苏高院审委会委员、民三庭庭长、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宋健介绍说,作为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这项工作于2015年年中正式启动。2016年2月2日,省法官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经全省三级法院法官民主推选委员候选人,省法官协会常务理事会2月29日讨论通过。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但当前法官权益保障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宋健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压力和责任进一步加大,这些都对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法官权益保障不仅事关法官自身发展,更关乎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据了解,作为首个法官权益保障的省级自治性组织,同时也是公益性组织,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将作为独立于受害法官、所在法院及侵害方以外的第三方参与损害法官权益事件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责,即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援助;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的落实;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介绍,江苏确定了法官个人请求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予以援助的七项情形: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的;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的;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违法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错误作出法官惩戒决定的;违反规定不当考核法官审判业绩的;损害法官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经过调查将作出三种处理:对外发表声明,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代为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要求纠正不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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