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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公文

公文的特点主要有作者的法定性、法定的权威性、法定的执行效用、体式的规范性、处理程序的规定性。其中最易出错就是作者的法定性。

  2016年公务员考试取消公共基础单独命题,将其加入行测的常识部分,大概题量为25道。虽说考察题量及难易程度都大大降低,但对于公文知识点的考察应该还是有的,所以,这里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将近两年在公务员考试中出现过的公文重要考点进行分析,考生对此部分内容需认真复习,熟练记忆以及透彻理解,定可将公文类题目的分数尽收囊中。

  公文重点考查的内容,包括公文的特点、公文主体格式、公文上行文规则及文种辨析等。从近三年的真题来看,公文部分对于一些重要知识点会反复考查,比如公文主体格式要素、文种的辨析等。为帮助广大考生有效备考,总结了近几年公文的常见考点,现总结如下:

  1.标题

  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一般来说公文的标题要尽量简短,不要占的行数太多。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的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简称。其涉及考点主要有两个方面:

  (1)数量:主送机关按数量可分为多个、单一及无。一般下行文主要是多个主送机关,上行文为单一主送,发布性公文如公告和通告,当其告知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时,则主送机关可省略。

  (2)顺序:先外后内。如:国务院下发的普发性通知,主送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文是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是各级机关与组织行使法定职权,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很强的现实效用性。公文的特点主要有作者的法定性、法定的权威性、法定的执行效用、体式的规范性、处理程序的规定性。其中最易出错就是作者的法定性。公文的制作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组织的领导人。与一般的文章作者不同,公文的作者即该文的发文机关。如“国务院文件”,则该公文的作者是国务院,而不是公文的拟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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