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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涉外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

在企业发展领域,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过去只有外商投资企业法,那是外资到我国投资的相关法律,但对境外投资的法律,我国却是空白。

  全球化浪潮和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带来了世界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新模式,这一发展趋势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加快实施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成为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阶段的重大举措。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近日召开中国企业“走出去”有关法律问题专题座谈会。与会人士认为,企业“走出去”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降低风险、少交学费,我国政府应该加大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多为经验不足的企业输送高端涉外法律人才,或针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特点开展深度法务培训。

  2005年10月26日,中石油并购PK公司,报价约41.8亿美元。在PK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前,中石油即与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达成合作备忘录,并得到中哈两国总理的有力支持。但此后,哈萨克斯坦政府依据反垄断法,对PK公司处以5亿多美元罚款,并由中石油支付,由此导致收购成本大增。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原党委常委苏玲指出,我国企业在当地国家要遵守他们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标准,这就涉及到合规经营,对新规则的学习和运用本身也是一种挑战,风险也将大大增加。

  “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其中就包括所处的法律环境复杂多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多种法系交织在一起。”中国有色集团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张向南说,这不仅要求我们的企业合规经营,同时也对我国法律产生新的挑战。

  张向南进一步解释说,在这种复杂的法律环境中,我国的法律要为我国企业做好保驾护航的工作,不仅在许多方面都需要法律的支撑,还要提高相应的法律意识,比如,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出现的无序竞争、恶意低价竞标、恶意收购、违约成本过低、国家战争的政治风险以及利率、价格方面的市场风险等。

  在中国建筑副总法律顾问兼法律部总经理秦玉秀看来,我国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同时,法治思维也要跟上来,比如,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工人劳务维权意识很高,如果我们不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那么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会面临不少法律陷阱。

  1月16日至17日,2015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发布了《2015年度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报告指出,超过半数的受访企业曾牵涉入当地民事诉讼程序,平均花费人民币1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的诉讼或仲裁费用。

  七星天咨询有限公司总裁龙翔指出,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不少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交了很多“学费”,但直到今天,我们依然感受到,企业“走出去”在法律方面还存在很大缺憾。

  “在企业发展领域,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过去只有外商投资企业法,那是外资到我国投资的相关法律,但对境外投资的法律,我国却是空白。”张向南建议制定一部境外投资法,弥补企业向海外发展的法律漏洞。

  张向南进一步补充说,在立法上应该创新法治思维,对待企业“走出去”应采取放管结合的办法。在政府监管上,应采取“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的监管可以规范企业秩序,引导良性竞争;在市场发展上,应采取“法无禁止皆可为”,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因此,市场的调整也应当遵循法治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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