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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发月薪做“保证金”法律绝不允许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015年7月初,小赵经同学介绍,到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2000元;第二个月起每月工资为2300元;每月10日前发上月工资。可到了8月10日发薪时,小赵才被告知,员工都得被扣押一个月的工资作保证金。问其他保安,回答是都如此。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三不能:即不得扣押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保证金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扣发小赵当月工资作为保证金是一种违法行为,小赵可通过投诉、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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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再次求职时,“离职证明”是许多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要求其必须出具的证明。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多单位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及赔偿责任,对没有离职证明的员工在录用时会十分慎重。离职证明就是能够证明职工已经自原单位离职,与原单位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离职证明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二是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三是证明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岗位;四是可以凭此证明转移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五是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二、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就本市而言,《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因此,为离职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不是一项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工作,而是一项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法定义务。特别是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须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相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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