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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违纪单位是否有权罚款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一般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轻微行政处罚可以授权或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而这些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非行政机关,法律对其主体资格做出严格的规定。

  去年10月11日,颜某在上班过程中与所在公司调度员发生口角进而斗殴。公司认为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对颜某罚款1000元并做解雇处理。11月23日,颜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其被罚的1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罚款处罚权,在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不再对劳动者有罚款的权力。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一般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轻微行政处罚可以授权或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而这些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非行政机关,法律对其主体资格做出严格的规定:一是一般应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是组织内必须配备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等。而我国的用人单位一般均不具备也不可能具备以上条件。

  最终,仲裁院支持了颜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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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2010年10月入职济南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孙某觉得公司前景暗淡、工资偏低,拒绝续签。离开原公司后,孙某很快找到了一家心仪的公司。新公司向孙某发出录用通知,要求孙某携带原公司离职证明等材料于12月25日办理入职手续。孙某数次找到原公司,要求原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均被拒绝。因孙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新公司为避免用工风险,决定不录用孙某。失望之下,孙某立刻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因拒绝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离职证明即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及时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使孙某失去了工作机会,产生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最终,仲裁委裁决某科技公司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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