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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工作 单位代扣劳务报酬税费合法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吴某(女)今年56岁,退休前是一所重点学校的老师,退休后,应邀到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教课。拿到第一个月工资时,吴某发现与之前约定的数额不一样,便问怎么回事。培训机构说,单位是按约定数额支付的,只不过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是20%,并说,所有职工都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退休后再工作的职工也不例外。培训机构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吴某与培训机构之间为劳务关系,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3条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第4条第3项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培训机构代扣代缴吴某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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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2010年10月入职济南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孙某觉得公司前景暗淡、工资偏低,拒绝续签。离开原公司后,孙某很快找到了一家心仪的公司。新公司向孙某发出录用通知,要求孙某携带原公司离职证明等材料于12月25日办理入职手续。孙某数次找到原公司,要求原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均被拒绝。因孙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新公司为避免用工风险,决定不录用孙某。失望之下,孙某立刻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因拒绝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离职证明即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及时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使孙某失去了工作机会,产生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最终,仲裁委裁决某科技公司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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