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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沉睡的”职工福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一个萝卜一个坑,休假了自己的工作谁来做”、“俺根本不知道休探亲假还可以报销部分路费”、“工资跟评定的绩效挂钩,只能自愿放弃休假了”,不少网友反映,一些国家明文规定的职工福利,在相当一部分单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本报记者和代表委员一起盘点了这些年那些“沉睡的”职工福利。

  探亲假

  【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现状】:全国人大代表金锋,是上海打捞局工程船队潜水队队长。他的同事很多都不是上海本地人,单位每年按照规定给职工批准探亲假,并根据往返里程数报销部分路费。

  根据《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才享有探亲假,非公企业职工不享有探亲假。金锋坦言,“船员常年出海不能回家,在海上一待就是好几个月,而且工作强度大,探亲假对我们来说,既是亲人团聚的时光,也是休养身心的机会。”

  夜班津贴

  【规定】:夜班津贴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以上海目前执行的1995年的规定为例:从事夜班工作到24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为3.4元。从事夜间连续工作12小时的,夜班津贴标准为4.4元。

  【现状】:记者调查发现,多个省份的夜班津贴标准多年没有调整。譬如,上海、江苏执行的是1995年的政策,至今已有21年没有调整;福建、山东执行的是1997年的政策;湖南执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河北执行的则是2008年的政策。夜班津贴未能随着平均工资、物价水平调整,甚至出现了职工连续工作12小时,夜班费还是4.4元“原地踏步”的现状。

  另外,在现有国家层面的劳动法律中,还没有夜班津贴的规定

  防暑降温费

  【规定】: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现状】:多位网友反映,自己已经多年没有领过高温津贴,而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进行调整。

  同时,有关高温津贴的具体执行措施一直缺乏强制性,很多地方只是象征性地发一点,或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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