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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在上海自贸区对于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随着我国的经济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了自己来创业。我国对于创业者一直是扶持的态度,为了给创业者提供更多的便利更是实施了许多优惠政策,如2012年免除公司注册资金、2015年实施公司注册三证合一等。

  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北京市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带)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

  单位通过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③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④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单位填报的《单位信息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带)办机构即时受理,符合登记要求的为其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变更、注销)通知》(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通知》),单位凭此通知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带)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一、工伤保险费的收缴:

  1、按照已审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企业于每月5日前 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2、每月10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收缴月报表》 审核汇总后,同软盘一并报市社保中心。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 期)的方式,进行结算。征缴企业的工伤保险费。

  4、每月22日,市社保中心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7日转入市财政专户。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工伤保险待遇为次月支付:有工伤职工待遇支付行为 的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职工数据库核对后,作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2、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总额超过5万元的需经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后,填入《支付月报表》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企业报送的《支 付月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经区、县财政局社保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汇总的《支付月报表》及软盘一并报送市社保中心,经市社保中心审核汇总后,填写《支付月报表》,于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于当月30日前,将本市支付企业工伤职工的保险基金,拨付到市社保中心。

  5、市社保中心于次月2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6、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企业。企业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三、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

  1、新成立的单位,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手续,并按上述 办法申报缴纳工伤保险手续。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发生破产、关闭、解散、撤 消、清算、兼(合)并或发生分立的,应于30日内持上级审批文件到当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缴拨变更或 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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