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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放弃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0年3月1日,王某受聘于某计算机公司上班,先后在2000年、2004年、2010年、2013年四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8日。2015年11月25日,某计算机公司提前一个月以劳动合同即将届满为由向王某提出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并决定支付给王某23160元经济补偿金。王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遂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1.请求自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28日止,某计算机公司支付因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2.请求某计算机公司支付2015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760元。最终仲裁裁决某计算机公司支付王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760元,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海滨、曹晓冉律师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论焦点:1.未休年休假是否应支付年休假工资?2.虽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首先,职工上班1个年度内单位应当安排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次,连续工作满10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结合本案,王某在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某计算机公司应对应王某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按照王某日工资的300%支付其年休假工资。因此劳动仲裁支持了王某的这项仲裁请求。与此同时,王某在某计算机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赋予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的选择,但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然订立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说明王某已经放弃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各自依约履行了义务,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王某事后再行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如果王某坚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原因不能实现,则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这一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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