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于 2010 年在自贡某公司做销售,该公司按“基本工资1500元+提成+奖励”的标准支付小张工资报酬。然而2015年,该公司却在未与小张等员工协商的情况下降低了提成比例,直接导致小张等员工的收入减少了数万元。为此,小张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索要其应得的劳动收入。近日,该案经自贡市沿滩法院调解,该公司补足了小张提成收入10万元。
公司单方面降低提成比例
员工起诉至法院维权
2010年7月,小张到自贡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按月支付小张应得的工资报酬,未约定具体工资计算标准及金额。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该公司按“基本工资1500元+提成+奖励”的标准支付小张工资报酬。同时,该公司出台并公布了当年度销售目标任务考核方案,规定了不同地区销售提成比例。
“到了2015年,该公司在未与大家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了提成比例,并按新的提成比例支付我们工资报酬,直接导致我们收入减少。”事发后,小张到该公司索要差额报酬未果,遂递交辞职报告离开了该公司。不久后,小张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足额支付的提成收入。仲裁支持了小张的请求。该公司不服,诉至沿滩法院。
提成比例不应擅自降低
双方协商员工获10万元
自贡市沿滩区法院受理了该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立情绪较大。该公司认为,其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员工提成比例的变化,属于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自我调配权,不需要与员工协商,员工认可就继续在公司工作,不认可也可以离开公司,现小张自行辞职离开公司,公司不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差额报酬。
对此,小张则认为,提成收入属于工资报酬组成部分,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擅自降低提成比例,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及差额报酬。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成收入属于工资报酬的组成部分,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企业无权单方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就工资调整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为此,法官耐心地向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使其认识到公司行为的违法性。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补足小张提成收入等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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