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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证年检的有关事项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会计人员,应视情节给予督促参加继续教育、警告、吊销会计证等相应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在会计证相应栏内予以记录。

  各地市财政局(会计局):

  会计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会计证的管理是整个会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会计证年检是对会计人员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请各地市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本地区1999年度的会计证年检工作。

  一、实施会计证年检是贯彻落实《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通过会计证年检,掌握会计队伍动态情况,为各级会计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数据,是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需予以高度重视。

  二、会计证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持证人员是否在所注册登记单位的会计岗位上工作;

  2.是否具备持证的必备条件;

  3.有无因技术过失造成的账务严重混乱或重大损失浪费问题。

  4.有无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5.脱离会计工作岗位的连续时间是否超过两年;

  6.是否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三、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会计人员,应视情节给予督促参加继续教育、警告、吊销会计证等相应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在会计证相应栏内予以记录。

  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证;

  2.除以上规定的人员外,因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证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证书。

  四、各地可结合实际安排1999年度本地区的会计证年检工作,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同时应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将数据逐级汇总后将软盘报送我厅。

  五、会计证年检工作应结合《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同步进行,需进一步完善其中会计人员的数据,要确保质量,为我省对会计工作实施联网管理及迎接全国第四次会计人员统计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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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

  由于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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