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有证据证明员工自愿加入,那么企业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答:如果员工自愿加入企业的“另类行为”,由于员工有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权利,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企业并不涉嫌违法。但是不违法不代表这种行为就是正确的,法律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除了法律,我们还有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对我们的行为做出指引。案例中的企业通过让员工当街下跪爬行的行为来“激励”未完成业绩销售员工的行为显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这种行为不但对员工本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侵犯,同时给社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另外,员工是否真的自愿加入呢?员工的口头表述未必能代表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我们不能忽视一个细节,即该下跪爬行的行为是由该企业的负责人率先进行,美其名曰“以身作则”,随后员工才纷纷效仿加入。正所谓“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当企业的负责人做出一些员工本不愿意做的行为,但是员工往往会迫于无形的压力,不得不效仿。在我们看来,这名负责人“以身作则”的行为,带有一定的暗示作用,使得很多员工不得不“自愿”加入。
问:如果企业以辞退或者扣款相要挟,员工不愿意屈服,该如何维权?
答:如果企业以辞退或者扣工资相要挟,员工不愿意屈服,可以有两条途径进行维权。其一,抗争到底,等待企业进行辞退或者扣工资。一旦员工由于不愿意从事这类行为而被辞退或者扣工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其二,劳动者可以采取主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上两种维权途径,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问:如果企业的行为违法,通常会受到哪些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前面提到企业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同时,企业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刑法》第244条“强迫劳动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建议广大企业合法、合规用工,尊重员工、爱护员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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