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风险以及下一阶段的监管思路,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自强表示,当前私募基金监管遵循“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按照“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的方法路径展开。
“近两年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不少风险。”陈自强指出,一是变相公开募集,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如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利用资金认缴制或通过收益权拆分销售等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夸大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等;二是管理失范,违规运作。不少私募机构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不健全,基金运作随意性大,部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还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三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合规意识薄弱。部分私募机构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不充分,在监管和自律检查时不配合,甚至拒绝规避监管;四是“名股实债”类产品兑付压力大,“跑路”事件时有发生。
陈自强强调,当前私募基金行业的突出问题还表现在非法集资风险。一项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一季度发生的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风险事件涉案备案基金5.73亿元,涉及投资者1774人。虽然涉及的基金规模上有所减少,但非法集资高发的态势尚未得到扭转。未备案的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更为严重,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也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对此,陈自强详解下一步证监会在私募监管方面的监管思路。其中,将以“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为基本原则,按照“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的方法路径展开。具体来讲,功能监管就是对不同机构条线下的私募基金业务,鉴于其具有相同的功能属性,进而实行统一的功能监管。各类私募基金执行统一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均应当遵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性要求,防范监管套利。目前证监会已经探索实施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统一功能监管。
在“限劣”方面,证监会通过组织现场检查和配合地方政府打非等,查处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失联机构进行公示、对违法违规机构撤销管理人登记、对长期没有展业的机构注销登记等,引导真正专业、规范的私募机构开展业务。
“差异化的监管方面,前期基金业协会对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范围、信息披露内容和频率、托管机构资质要求、合同指引版本等方面进行了差异化自律探索,但是相关的差异化制度安排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陈自强表示,如在事后风险监测领域,对于证券类基金,将主要关注其杠杆使用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况;对股权类基金,将主要关注资金募集合规情况和利益冲突情况。考虑到股权创投类基金已经有一定的自律管理基础,可以充分发挥各地股权、创投协会作用,在考试、培训、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最佳实践等方面开展合作。
适度监管就是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投资者和市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作用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约束作用。行业监管和自律监管主要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环节入手,提出原则性底线监管要求。
分类监管就是在统一立法、统一登记备案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不同,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分别进行备案,提出不同的监管要求。同时根据各类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大小、投资者人数、合规风险程度、投诉举报等维度,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监测和检查。
陈自强指出,在扶优限劣方面,证监会将创造条件鼓励优秀机构做大做强,同时清理违规、失联和空壳机构。鼓励的政策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牌照;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三是研究并尽快明确私募机构在新三板挂牌问题;四是推动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五是支持有条件的私募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六是通过分类公示、推出行业最佳实践、宣传优秀私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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