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劳动法规 > 每一桩劳动争议都是一堂法律课

每一桩劳动争议都是一堂法律课

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可以说属于最高等级的处罚,用人单位一定要慎重,分清责任,依法合规地处理。

  林峰是一名80后律师,也是本报劳权周刊“智囊库”成员之一。与同龄人相比,林峰“出道”很早,他大学刚毕业,就担任了建筑企业的法务,从事劳动争议、工程纠纷、人事伤害赔偿以及经济案件。

  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各区县劳动争议案急骤上升,他担任了闵行区劳动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在处理大量的案件中,他认识到:劳动关系不仅与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作为法律工作者,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好这方面的工作。30岁出头,他就开办了律师事务所。数年以来,已承办了上百件劳动争议案,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对他进行了采访报道。

  2009年,我的律师事务所开张不久,一位大学同学前来造访。言谈间,这位同学介绍了一个案件。他的亲戚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创意总监,月收入2万元。虽然工作一年多,但企业从未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费,且工资都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由于工作中得罪了领导,领导便以不支付工资的方式赶他走。

  同学说,亲戚愤怒之下,找到一位律师,以企业不支付工资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

  看上去,这是一个简单的“一边倒”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我略一沉思,提出了自己的担心:“道理确实在劳动者一边,但劳动者有没有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在劳动争议中,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工资现金支付,劳动者拿什么来证明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虽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用人单位对支付工资等负有举证倒置的责任,但万一用人单位‘一赖到底’怎么办?”

  同学马上把他的亲戚找来。他的亲戚听完我的建议,先做了撤诉,转而提出由我代理。为了查明案件,我建议劳动者先向劳动监察举报,请求劳动监察就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调查。

  一段时间后,劳动监察调查结果出来了,查明企业未与这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凭借监察结果,我们再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由于证据确凿,该案的审理变得极其简单,最终,劳动者获得十多万元的赔偿。

  通过此案,我想提醒劳动者:在现实生活中,碰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千万不要意气用事,盲目启动诉讼程序。而是要冷静地搜集证据,将事实确定为法律事实,才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5年的一天,一位劳动者走进我的律师事务所,叙述了他的遭遇。

  他在一家轮胎厂担任安全部主管,是名老员工。半年多前,一位新进企业的员工手指受伤,他找到这位员工,了解伤害情况。员工说他在家不小心摔了一跤,伤及了手指,不能算工伤也不愿申报工伤认定。他当即做了笔录,并让员工签字确认,还向分管安全的领导进行了汇报。

  事后,单位领导知道了这件事,认为员工是在单位工作场所内发生了伤害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而他不为员工申请,存在欺诈的行为,做出了严重违纪,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我听完这位劳动者的叙述,当即拍案而起。我认为,这位劳动者尽到了安全部门调查核实的责任,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理由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一种草率的行为。

  代理案件后,我冷静地对案情作了详细分析,认为要击中对方要害,就必须请分管安全的领导、受伤的职工出庭作证,以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强化我方的观点和证据。

  庭审中,我阐述了诉讼请求和观点。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已尽到安全部主管的责任和义务,且完全按操作流程操作,并无不妥。对方代理人认为,受伤员工有顾虑,作为安全部主管,应该消除职工顾虑,坚持一查到底。

  在质证的关键时刻,我当庭提出请第三方出场质证。分管安全的领导出庭后,他明确表示,我的当事人确实就新进员工受伤事实向他做过汇报,还给他看过新进员工签名的笔录。而新进员工作证时,他表示,自己确实是在工作场所受伤的,但由于上班才一个多月,担心报了工伤,影响自己的前程。因此,说了假话,且坚持不做工伤认定,还在笔录上做了签名。仲裁委认可了我方观点。对方不服,官司打到一审二审,最终,我的当事人获得了4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我为自己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而自豪。


来源: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