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动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局从4月下旬至6月中旬集中对县内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年检。”5月3日,城步人社局领导接受笔者采访时的一席话,是该县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机制的有力佐证。
该县重点检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用人单位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费用、扣留有关证件的情况;职业技能培训和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情况,持证上岗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等劳动用工的情况;遵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情况;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情况。
该县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登录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的方式开展劳动用工年检:一是用人单位自查阶段;二是劳动部门审查申报资料阶段;三是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实地检查阶段。对逾期不接受年检或拒绝接受年检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并将该用人单位列入2016年重点监控检查对象。
通过检查,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保障制度,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使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拖欠劳动者工资及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等违法、违规情况得到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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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4日,初某应聘到枣庄某日化公司从事销售工作。3月10日,日化公司与初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初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代表;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初某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初某的税前基本月工资为1000元,考核奖金按单位相关规定执行;每周6天工作制。2014年11月10日,初某离职。工作期间,初某月平均工资为2153.38元。2015年5月,初某向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日化公司支付2014年2月24日至11月1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8165.5元。仲裁委裁决后,日化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初某在日化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劳动合同中已明确初某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初某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具有特殊性,不是靠时间来考核,而是靠业绩及工作量来表现,且初某每周有一天的休息时间,故对初某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日化公司不用支付初某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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