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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起诉亚马逊等企业侵犯其发光鞋/服饰的专利权

知名企业对某 “电路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无效申请的案件,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审理。

  克履仕(Clark)、卡洛驰(Crocs)、彪马(Puma)等知名企业对某 “电路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无效申请的案件,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审理。这是2016年专利复审委组织开展的“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活动中的第二例案件。

  这是一起“个人”对抗“着名国际企业”的“电路装置”案(第5W108780、5W109213、5W109317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案件涉及名称为“电路装置”的第ZL201220089498.X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我国台湾地区自然人曾胜克,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三家国际着名企业,分别是:克履士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彪马(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曾胜克名下拥有50余件中国专利/申请,其中与本专利权有关的涉及发光鞋/服饰的相关专利30余件,在美国也拥有与发光鞋/服饰相关的专利/申请,并起诉亚马逊等企业侵犯其专利权。在国内,专利权人在福州中院起诉多家鞋服品牌侵权,包括本案涉及的克履仕(Clark)、卡洛驰(Crocs)、彪马(Puma)等着名企业,比如,专利权人诉请声称彪马(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福州某商场销售的、会发光的婴儿鞋侵犯了上述“电路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目前,福州中院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处于中止程序中。

  据了解,本案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三家企业此前多以权利人的身份发起维权行动。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在如何把握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平衡鼓励发明创造和维护公众权利等方面都具有典型社会和法律意义。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合并审理上述企业分别提出的三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该案主要涉及专利三性审查的核心:新颖性和创造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多,组合方式多,三家企业提交的证据和组合方式有所交叉。对此,专利权人在口审前对权利要求进行了合并式修改,缩小了其专利的保护范围。

  口头审理现场,合议组首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否能够接受”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符合规定的修改文本的的基础上对本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调查。

  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各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基于己方口审前提交的证据进一步明确了无效的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合议组向各方当事人明确,合并审理的各无效请求的证据不得组合使用。虽然本案涉及四方当事人,案情较为复杂,但合议组对整个口头审理过程把控有序、重点突出,查明了案件事实、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安排资深合议组慎重审理该无效案件同时,也通过公开案件审理过程的方式,提高审查工作透明度,增强合议组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保证案件审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

  为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机关形象,宣传专利案件审理相关政策标准,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组织开展“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活动。活动主要方式为定期选取重大案件,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审理过程、宣传审查政策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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