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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加班 单位可不支付加班费

职工自愿加班,在某些情况下,单位是可不支付加班费的,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田某是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田某实行计件工资制,月工资2000元+计件提成,每月15日发放工资,双方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田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为了增加收入,每天自愿加班1小时,每月平均能领取工资3500元,相同岗位的其他职工最高领取3200元。2016年4月15日,田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经单位领导研究,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因为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后,田某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为由,要求单位支付每日1小时的加班费,单位拒绝,田某于是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公司辩称:对于职工加班,单位在员工手册中作了具体规定:单位不鼓励加班,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者,应提前提交加班申请单,加班必须经直接领导审批,总经理批准方可,否则不予认可。并特别注明:未经事先请示批准加班,延时不计入加班时间。员工手册依法制定,并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了为期1天的集中学习,职工人手一册。田某为增加收入自愿加班,不符合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规定,请求驳回田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有关协议(包括集体合同)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经耐心细致地向田某解释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田某当庭撤回了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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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职工因个人失误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单位是否可以索赔呢?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

  小张于2014年3月入职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底,小张因漏订了一个控制柜,结果导致某项工程被迫延期,公司被迫支付开发商违约金4万元。为此,公司将小张辞退,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小张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公司的申诉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张存在工作失误,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就劳动者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故公司要求小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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