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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辅导: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考证的路上,有你,有我。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7.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8.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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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根据多栏式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总账的情况下,账务处理可有如下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后的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日记账和支出日记账,每日应将支出日记账当日支出合计数,转记入收入日记账中支出合计栏中,以结算当日账面余额。会计人员应对多栏式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加强检查监督,并负责于月末根据多栏式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各专栏的合计数,分别登记总账有关账户。

  第二种做法:另外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出纳登记簿,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后的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登记,以便逐笔掌握库存现金收付情况,及时同银行核对收付款项;然后将收、付款凭证交由会计人员据以逐日汇总登记多栏式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于月末根据多栏式日记账登记总账。出纳登记簿与多栏式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要相互核对。 考试@大编注

  上述第一种做法可以简化核算工作,第二种做法可以加强内部牵制。总之,采用多栏式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以减少收款凭证的汇总编制手续,简化总账登记工作,而且可以清晰地反映账户的对应关系,了解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款项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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