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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务合同掩盖劳动关系

以劳务合同掩盖劳动关系,法律不认,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陈某于2013年3月到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门卫,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特别载明双方为劳务关系。协议约定: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委托陈某承担出入公司秩序维持工作,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陈某工资标准为每日33元。2015年11月26日,公司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务关系,告知陈某明日起不必来上班,并结算了当月工资。陈某认为自己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公司补足。公司以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为由,拒绝了陈某的要求。

  评析:陈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虽是劳务合同,但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在该公司门卫岗位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且公司按月向陈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所签订的用工协议虽标注为劳务关系,但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属性。据此,陈某可要求公司补足最低工资差额。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便陈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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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坦率地讲,所谓“劳动碰瓷”的指责并无道理。一般认知的“碰瓷”事件中,被“碰瓷”者大多规规矩矩、遵章行事,而“碰瓷”者却借机觅事情,谋取利益;但“劳动碰瓷”显然不是这样的,既然你企业违法在先,劳动者凭什么不能依法索取赔偿?

  没错,“职业维权”者在道德领域或有商榷之处,但相较于企业的违法行为,道德瑕疵可忽略不计。与其抱怨别人“碰瓷”,为什么不想着完善企业制度,杜绝劳动风险呢?一方面想用违法的行为降低企业成本,另一方面却转头指责别人,哪有这样的道理呢?

  依我看,指责声中的“劳动碰瓷”者或“职业维权者”,在本质上与王海等职业打假人是一样的。为什么舆论大多对王海等职业打假行为颇多赞扬,对劳动合同中的“职业维权”行为却颇为不屑?原因或在于,社会已经形成了抵制假冒伪劣的氛围,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不管合理不合理,企业当然有指责与抱怨的权利,但政府却需要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如果承认“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最终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那么同样,对劳动者利益保护不足,最终也会损害企业利益。经济的转型,一个角度就是从“低人力成本”的经济模式中走出来。

  2008年《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时,中国的经济大环境,依然处于一路向上的趋势之中,经济转型的压力没有现在这么大,社会普遍认为,所有的问题都能在发展中解决。现在则不同,L型的经济新常态基本已成定局,企业开始迷恋“人口红利”,指责《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保护不够就是一种必然。

  依据不同的情势,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合同法》作一些修订,使之更加契合社会需求,实属应该。但需要警惕的是,以此为借口,开经济转型的倒车,重新将低成本的“人口红利”经济模式,再次堂而皇之地提到主流位置。

  对企业来说,负担不仅是人力成本,更在于生产成本、税费成本等等,不要总将目光盯着劳动者身上。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慎言“劳动碰瓷”,《劳动合同法》扛不起所有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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