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早晨是北京交通最堵的时间段,为了开会不迟到,本来一个小时的路程我提前两个小时从家出来。可公司一点都不体谅我们员工,就因为开会晚了15分钟没签字,非要扣我100元工资,您说这合理吗?”一副无辜表情的张苣丝问道。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职工反映】
开会迟到未签字
单位要扣100元工资
张苣丝是本市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的职员,被公司聘用只有8个多月。她告诉记者,入职时,公司曾对新聘员工进行过一周的集中培训,其中包括岗位职责、公司管理制度等内容。
“我们单位人不多,老板和员工加起来才有20多人。公司规定早晨9点上班,每周的星期一早晨一上班要开全公司例行晨会,而且必须签到。5月16日,我因路上堵车,到公司开会时迟到了15分钟,没来得在签到簿上签字。等开完会我去找程秘书签到时,她说当天有4个人迟到,老板对此很生气,要求一律不许补签,而且每人扣发100元工资。”她说。
事后,张苣丝找到部门主管提意见,认为公司管理规定中并没有开会迟到扣工资的内容,所以不能扣发她的工资。主管说,公司制度中有“上班迟到扣100元工资”的规定,开会迟到视同上班迟到,所以扣钱并不违法。
她说:“另外,主管告诉我单位是民营企业,老板就是公司中的老大,他说怎么着就得怎么着。主管还说,我当天迟到是撞老板枪口上了,让我忍忍算了。我知道自己开会迟到不对,但为此就被扣100元工资,我心里觉得有点亏,所以想问问,单位扣我100元工资的做法是否合理?”
【工会说法】
公司制度合法
单位做法不违规
针对张苣丝的疑问,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李颖。她告诉记者,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同时,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李颖表示,依据国家这些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一是要经职工讨论,二是公示或者告知职工,三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张苣丝所在单位有关员工迟到扣工资的规定,是在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制定的,那它是不违法的。公司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开会,而开会是上班中的一项工作内容,如果她所在单位的公司制度中确实有“上班迟到扣100元工资”的规定,并且制度建立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公司的做法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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