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县××局局长商某,2015年8月25日至9月3日,到杭州参加业务会议,但其到会后即请假离开,送孩子到上海读大学,顺便携带全家到浙江嘉兴、杭州、绍兴等地旅游。回来后,商某让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公务差旅的名义,将个人出行旅游开支予以报销。
案例剖析:本案是一起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的违纪案件。公务差旅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工作,出差的费用按标准由公款支付。为了控制费用,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差旅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个单位对公务差旅活动都有严格的规范和批准程序。但是,仍然有一些党员干部无视这些规定,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或是从事私人活动,对公共财产造成挥霍浪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依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本案中,商某打着公务差旅的幌子,实际则是变相公款旅游,严重违反了廉洁纪律,应当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并责令退赔挥霍的公款。
廉洁提醒: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并由公款支付差旅费用,实际上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对公共财产的挥霍和侵占。这种公私不分,明明是私人活动却由公家买单的行为,是对权力的滥用,是对制度的冒犯,对违反规定者要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警醒,分清公与私,切莫贪图公家便宜,滥用权力,钻制度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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