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还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
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该《办法》,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千万别太“任性”了。
2011年春节临近,雅戈尔集团的子公司宁波雅戈尔日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出通知称,工人“在春节放假前5天(元月26日至元月30日)和春节上班后5天(2月7日至11日)休假的,每天按3倍扣发当月工资。”这被称为“史上最雷人放假通知”。不久公司收回了这份“雷人”通知,董事长徐磊也向全体员工发出道歉信。
如果职工缺勤一天,单位只能扣发一天工资。如果员工请一天假单位扣三天工资,这就意味着还有两天职工上班没有拿到工资,这显然是不合法的。那么,对于出勤未满月的日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呢?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具体来说,计算当月工资的具体方法有两种。方法一:当月工资(计发)=日工资×(实际工作日+法定节假日);方法二:当月工资(计扣)=月工资-日工资×事假天数。
假设雅戈尔公司某职工月薪标准是2175元,他的日工资标准就是月工资收入÷21.75=100元,如果他在当年元月26日至元月30日请了5天事假,2月7日至11日又请了5天事假,他在当年元月和2月的工资应当是多少?
方法一:当月工资(计发)=日工资×(实际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他在元月总共工作了16天,加上1天法定节假日,当月计薪日总共17天,元月工资是1700元。同样方法算出2月工资是1400元。
方法二:当月工资(计扣)=月工资-日工资×事假天数,他在元月和2月各休了5天事假,2175元-100元×5=1675元,他在元月和2月工资都是1675元。
对于以上两种办法,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其实用方法一,职工元月的工资比方法二要多,但是2月的工资就比方法二要少,一年下来实际上是差不多的。问题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统一操作办法,不能“忽左忽右”,否则就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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