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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试用期后还能辞退吗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016年3月初,沈某应聘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2个月,并约定了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和正式录用后的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沈某因缺乏销售经验,销售业绩很差,而且还有其他工作缺陷,公司认为她难以胜任销售工作,但由于公司人手紧缺,没有辞退她,而是继续留用。今年6月初,房地产公司以沈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在试用期内未辞退员工,单位事后还能反悔吗? 读者 奚铭华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试用期,那么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单位就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于今年6月初,以沈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并向沈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显然超过了试用期,因此这种解约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依据上述规定,沈某可以选择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沈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有权向房地产公司主张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据此,沈某可以主张的赔偿金数额是她在该单位工作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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