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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被解雇可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的能力问题,而非主观上存在过错,这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根本的区别。

  我刚入职某营销公司时,由于性格内向,缺乏公关能力和市场推广经验,所以业绩一直达不到公司的要求,于是公司以我不能胜任为由,给我调换了岗位。一段时间后,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公司确认我在新的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于是把我解雇了。我要求公司发给经济补偿金,可对方却说:“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无任何责任,哪来的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该公司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他们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可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的能力问题,而非主观上存在过错,这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根本的区别。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得到经济补偿;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

  因此,对营销公司拒付经济补偿的做法,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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