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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为受伤职工讨回公道

法院依法维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受伤职工讨回公道。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诸暨一名叫陈小江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他在申请认定工伤过程中,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份他老婆出具的《外伤事由证明承诺书》作为证据(陈妻在该承诺书中承认伤者所受外伤是因“在家自己搬东西砸伤”),以此证明其所受事故伤害并非工伤。

  近日,记者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最近审理终结了这起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认为陈小江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陈小江是诸暨市山下湖镇人,事发前在当地一家叫浙江龙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公司)的企业从事打毛孔工作。龙鼎公司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

  2014年6月18日14时左右,陈小江在龙鼎公司使用平板车拉五金材料准备送往车床加工时,材料倾翻,致使其被压,经送诸暨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全身多处受伤。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诸暨市人社局”)经过相关调查核实后,认为陈小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龙鼎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诸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认定工伤决定。

  龙鼎公司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该公司提交了一份证据:陈小江的老婆马红群于事发后第二天,即2014年6月19日出具的《外伤事由证明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人(即马红群)承诺伤者(即陈小江)所受外伤是因“在家自己搬东西砸伤”。龙鼎公司用此证明陈小江所受事故伤害并非是工伤。

  对于龙鼎公司提交的《承诺书》这份证据,陈小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红群表示:承诺书上的“在家”两字不是马红群写的,其他的字是她写的,名字是马红群签的,手印是她按的。这张东西是龙鼎公司说要去报社保,所以让马红群签的,她就签了。

  对此,诸暨法院审理认为,龙鼎公司虽然提供了一份《承诺书》,但其中“在家”二字明显系事后他人添加,龙鼎公司对此未作合理释明,且又未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龙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小江受到的事故伤害系在家自己搬东西砸伤的。陈小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该院依法判决驳回龙鼎公司的诉讼请求。

  龙鼎公司还是不服,坚持以《承诺书》证实陈小江并非是工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工伤认定。

  绍兴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龙鼎公司员工钱某等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陈小江于2014年6月18日在龙鼎公司车间内拉货时受到事故伤害并被送往医院。龙鼎公司提供了由陈小江的老婆马红群出具的《承诺书》,以证明陈小江并非是工伤。但该承诺书中本人承诺伤者所受外伤是因“在家自己搬东西砸伤”中“在家”二字明显系事后他人添加,并在一审庭审时进一步加以证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龙鼎公司未能就此作出合理释明,也未举证证明陈小江系因在家受到伤害,故龙鼎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龙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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