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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9.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解析: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新增简易计税明细专栏,单独反应了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会计核算。但在缴纳增值税时要注意将一般计税情况与简易计税情况作出区分。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解析:新增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与企业的已交税金从核算上做了区分。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解析:明确了进项税额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会计核算,如果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对于需要在第2年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先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待认证进项税额与待抵扣进项税额在核算上有些类似,都是当期不可以抵扣,在以后期间抵扣,其区别在于是否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与是否认证。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

  解析:该处理意见解决了实务中存在的大量收入早于纳税义务时间的问题,在核算上更加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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