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毕业一年多了,最近被一家公司录用,说是先试用,表现好可以转正。想想这也正常,于是他就去上班了。每月工资才3千块,还经常加班加点,就这样干了大半年还没有转正。去公司询问,人事经理竟称,什么时候转正也不是人事部门说了算的,要等公司老总的决定。哪一天他的表现得到老总认可了,哪一天就可以转正。请问这样的说法对吗?这样的用工太随心所欲了,其实我们一直在做普法工作,现在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强了,然而一些单位却好像连常识都没有,当然有的就是故意的。这里我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关于试用问题。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关于试用期内的相关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的年限来确定的,现在用人单位随意延长,显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第二,关于转正问题。试用期届满前,单位必须给个说法:或走或留。留下没什么问题,要让职工走人,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单位说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前提是必须先将录用条件告知职工,让职工加以对照;如果说职工违反制度的,那单位必须举证,违反了哪一条,是怎么违反的,而不是随口说说的;实践中,若真的出于善意要延长试用,再给职工一个机会,但前提一是要告知或让职工确认他确实存在一些不符合或不达标的情形,二是就延长期限和待遇达成一致,这样单位可算仁至义尽,职工也不会投诉什么了。
第三,关于超期试用问题。现在过了试用期,单位借口等老总表态,也不列举职工不能转正的原因,显然是违法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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